为建立一支规模适当,结构合理,素质优良,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,进一步提高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教育教学质量,做好学院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工作,根据《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》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聘任条件
1.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在政治上、思想上、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
2.有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、党的建设和统一战线的基本知识。
3.对相应的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科研能力,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,能运用学科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重大问题。
4.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任务,认真备课,胜任教学工作。
5.学风严谨,言传身教,为人师表。
二、聘任范围
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、高等院校专家学者、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党外代表人士等。
三、兼职教师职责
1.积极担任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分配的教学工作,指导学员认真学习,不断提高学员思想政治素质。
2.关心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建设,积极参加学术研讨、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。
3.根据教学工作需要,深入实际,调查研究,总结经验,不断改进教学方法,提高教学质量。
四、聘期与考核
兼职教师实行动态管理,聘期一般为2年。聘期满后由学院组织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,考核内容包括履行兼职教师职责情况、学员评分情况等。考核合格者,根据需要可以续聘。不续聘者,即自动取消兼任职务。
五、兼职教师待遇
凡被聘为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兼职教师者,聘期内,其承担的授课任务计算教学工作量(该工作量只在申报晋升职称时可与其他教学工作量合并计算),并按其所聘职务及承担的教学任务,由学院统一发放课时酬金。
本办法由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